近日,自然資源部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報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項目用海審批效率,《通知》從統(tǒng)一受理方式、簡化申請材料、優(yōu)化審查程序等3個方面優(yōu)化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審查流程。
在統(tǒng)一受理方式方面,《通知》要求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和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用海,圍填海申請由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自然資源部上報。
涉及新增圍填海造地的項目,應同時報送國家發(fā)改委。用海申請材料、審查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的實施意見》《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執(zhí)行。不涉及圍填海造地的項目用海,用海申請人直接向自然資源部提交海域使用申請。
在簡化申請材料內容方面,《通知》明確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包括:項目用海申請函、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宗海圖)、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資信證明材料和利益相關者處理協(xié)議。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用海申請人先行提交用海預審申請。項目經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按前述規(guī)定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
在優(yōu)化審查程序方面,《通知》要求自然資源部收到海域使用申請和用海預審申請材料后,組織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由自然資源部直接受理的項目用海申請應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不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項目,自然資源部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審查通過項目用海申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自然資源部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的,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后出具用海預審意見。項目經審批(核準)后,用海申請人提交海域使用申請材料,如用海方案未發(fā)生變化,自然資源部按程序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不再重復審查和征求意見;如用海方案發(fā)生變化,用海申請人需重新上報用海申請,自然資源部按程序進行審查。本《通知》有效期3年,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