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蘇雅 通訊員劉丹)郭某等四人在其家院內印制出面值67萬余元的假幣,并將假幣賣給克隆出租車司機,讓他們以調包的方式使用出去。記者今日從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獲悉,本案已一審宣判,北京市三中院以犯偽造貨幣罪、出售假幣罪判處郭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至4年半不等。
2013年,出租車司機郭某、周某與張某結識,三人常在一起賭博。因郭某、周某欠了大筆賭債,而張某稱有假幣的銷售渠道,周某便借來6萬元,購買打印設備和材料,在郭某的院內建起假幣車間,經嘗試,他們制作出一批面值20元的假幣,但因技術不過關,假幣的銷路并不理想,張某也選擇了退出。
郭某和周某并不愿放棄,他們從一名開克隆出租車的司機黃某手中拿到了100元面值的假幣樣品,并在黃某的指點下,做出了一批效果更好的假幣。郭某再次將張某拉回團伙,請他幫忙尋找買家。
以1000元真幣換1萬元假幣,兩個月內,張某賣出近5萬元面值的假幣。假幣的買家均是克隆出租車司機,他們在凌晨拉活時,借光線昏暗,將假幣調包真幣。2018年2月,一乘客報警稱自己乘出租車收到假幣。他乘坐的就是黃某的車,循著線索,警方在延慶區(qū)一個村內將郭某等控制,收繳面值67萬余元的假幣。
北京市三分檢以郭某、周某、黃某涉嫌偽造貨幣罪,張某涉嫌偽造貨幣罪、出售假幣罪,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公訴。經審理,三中院一審以犯偽造貨幣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4年、周某有期徒刑13年、黃某有期徒刑12年,以犯偽造貨幣罪和出售假幣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
(劉蘇雅)